1. 煤矿职业病,煤矿建设单位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煤矿建设单位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和防护设施建设。煤矿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建设措施,如果未履行这一义务,则构成违法行为。
未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煤矿建设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如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如果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和用品,则构成违法行为。
未进行职业危害防护培训。煤矿建设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护培训,包括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如果未进行培训或培训不到位,则构成违法行为。
未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煤矿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估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等。如果未建立或不执行这些制度,则构成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估。煤矿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估,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评估,或者监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而不采取相应措施,则构成违法行为。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可能的违法行为,具体的违法行为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
2. 长期工作对他们的身体伤害有多大?
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一则统计,那时的数据是中国人口平均寿命:男性是74岁,女性是77岁,而从事矿业工作的煤矿工人平均寿命居然不到60岁,从这组数据就能看出矿工这一职业的危险性。
说起矿工,想必大家对于这一职业并不陌生,但是真正了解起来矿工面临的工作环境,会让人大吃一惊。
差不多在七八十年代,老一辈的应该有干过矿工的,那时候煤炭大量使用各个方面,挖煤兴起,各地掀起狂潮,除了一些正规的煤田,其中一些地方开办“黑煤”。
比如,一些人口中的“煤老板”,他们只顾招到员工,给一些基本的工资,根本不管这些矿工的死活。而且,那时候矿工经常出事真的是三天两头。
村里一位现在年纪73岁的大爷,曾经跟我讲述过自己在山西从事矿工生活的经历。现在的他时常咳嗽不停,吃药也不见好久,就是以前在矿井下面长时间工作留下的病根。
说起他的这段经历,应该从大爷19岁开始,正值壮年已经是一名壮实的劳动力了。自己是家里的老小,父母都疼爱有加,上面的几个哥哥姐姐提前辍学,帮助父母干活,平时没事就出去打工挣钱。
大爷虽然接受更多的教育,但是由于当时农村教育很落后,还是没有考上好的学校,只能上一所中专,好在那个年代毕业出来后可以包分配工作,这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毕业后的他,刚好被分配到了矿工这一块。
这一干就是几十年,身边的战友换了又换,有的走了,有的也“走了”。好在大爷熬到了退休,但是身体却出现了种种毛病。不仅常常咳嗽,还时常哮喘,身体很多部位会出现疼痛状况。
在矿井下的矿工到底会面临哪些危险?对他们的身体有伤害吗?一、矿工吸入大量粉尘易得“尘肺病”
以前开凿煤矿时常用干凿作业,这样的目的就是提高挖煤效率,每次钻机钻进去灰尘就顺着钻机而来。
当矿工下入矿井后,虽然可以带着口罩,但很多矿工觉得戴着口罩不舒服,本来就要展开身手干活,鼻子上还要带着口罩实在难受,主要是下面的环境不像地面上的氧气充足,带上口罩呼吸会很困难。
另一方面就是,干活时脸上身上容易淌汗把口罩汗湿,这也使得很多矿工们在井下不愿意戴口罩,久之,危害也显而易见,肺部长期吸入粉尘,使得患上尘肺病。
尘肺病不仅矿工容易患上,其他像做机械构造,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等工人也容易患上。
二、矿井里面容易瓦斯爆炸,甲烷着火
瓦斯一般是对气体燃料的统称,其主要成分是甲烷等,释放的有毒气体为一氧化碳。当矿井里的氧气充足又有一些火源,加上一定浓度,极易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在矿井中甲烷很容易被点燃,之前矿工们用一些动物进行测试甲烷的含量,极大减少不必要的危害发生。好在现在科技发达了开始用甲烷探测仪检测了。
但在矿井中做事依然要小心,千万不可大意。
三、身体上的伤害
很难想象噪音居然也是一位藏在矿工背后的“隐形杀手”。因为开采需要自然避免不了一些机器,或者认为噪声,这些噪声看起来危害不大,但是长时间待在里面,真的会使矿工的听力下降。
最好的办法还是在下井前佩戴好耳塞或者放声的东西。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对煤矿这方面的要求很严格,挖矿前都会勘察矿井周边水文地质条件等,很多煤矿在开采中出现的事故几乎很小,当然这是好事,但也不能大意。
作为一名矿工长期下井工作对身体是有一些危害的,要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要面临的问题想好,做好充足的准备。
另外,就是一定要注意身体的健康防护,长时间工作在矿井下,难免会让人稍有不适,适当调整身体状态。别拿生命开玩笑!
3. 劳动法对煤矿职工有什么特殊规定?
劳动法仅对某种职业的退休年龄作特殊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2016年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016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退休就意味着:不交纳养老保险、从社保领取养老金。你说他们愿意吗?为什么要延长退休年龄?你应该知道的。只要没人反对,他们希望你终身缴纳养老保险,而且直到死去不领取养老金。
4. 在煤矿上班有什么危害?
慢性肺部疾病,如尘肺病曾经在矿工中非常普遍,导致预期寿命减少。
在一些采矿国家,尘肺病仍非常普遍;在美国一年约有4,000个黑肺病例(其中约1,500人为前矿工),中国则每年约有10,000个新病例。一线工种最多的是煤矽肺,这是职业病。还有井下环境又冷。又湿,容易患关节炎!容易得肢体的风湿病,根据年龄身体状况每个人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 。
5. 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什么方针?
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1、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3、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4、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6. 煤矿的井下电工都干些什么?
煤矿工人是一个伟大的职业,燃烧自己给大家送去光和热,井下工作是很辛苦的,环境恶劣,煤矿的井下电工就是管理维护井下的各种电器设备,像照明,泵房,风机和电动机车都需要电工师傅来维护,保养,所以他们也是煤矿工人的一份子,是缺一不可的。
7.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
(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